沿海地区豪华墓地,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和时代特征。但一些坟墓建筑建在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区域,比如国家级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地等,正在对生态环境和森林防火等造成破坏和威胁。
近期,在北京召开的一个法律学术研讨会上,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内的坟墓事件,被设为一个独立议题,供专家学者进行研讨,该事件,也因此再次进入媒体视野和舆论范畴。
深藏于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里的私家坟墓
1999年,民营企业家黄淦波与观音山森林公园所在地樟木头镇石新村委签订了一份为期50年的承包合同:《东莞观音山联合开发合同书》。按照约定,由黄淦波每年支付石新村委承包费,经营方面则独立开发,自负盈亏。
2000年底,东莞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成立“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过一番投入、建设和苦心经营,森林公园初现雏形。到2005年底,观音山森林公园被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也因此成为全国首家由民营企业申报、管理和经营的国家级森林公园。为此,国家林业局还专门发文,认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是全国的一块样板”,对生态保护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环保工作的态度十分明显。
但在森林公园运营过程中,陆续有村民在森林公园范围内私建大小坟墓,不完全统计有 20 多座,多数占地面积为 50 平方米至 100 平方米,其中有两座坟墓,占地面积超过了 300 平方米。这些毫无规划,随意散布于森林公园内的私家坟墓严重破坏了森林公园内的森林植被,也妨碍和影响了森林防火,造成不小的安全隐患。
专家说法:园方可依法维权,部门应依法查处
2023年4月15日-16日,“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遭遇地方不承认以及违法破坏事件”和“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遇阻事件”两场专家论证会在京召开,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以及北京社会主义学院等国内相关领域权威专家参加了研讨论证。专家认为,这些坟墓建筑其本质上仍然属于违建乱建的范畴,明显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法要求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出面,组织迁出工作(《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十条明确的禁止范围: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专家指出:对应的主管单位,一般理解应该是“樟木头镇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关于执法工作小组在法律属性上到底是什么性质,是否具有执法权力和行政处罚权力,可以通过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信息公开来进行核实。如果执法工作小组有相关和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力,就可以依法并依据事实和具体情况进行申辩和抗辩,并不失时机地向其反映和投诉真正的违建乱建侵害国家林地和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行为主体。如果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况,可以申请复议,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于不作为的行政主体怠政懒政甚至徇私舞弊的,还可以请求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依法查处。
文化传统、环境保护与法律的关系
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既考虑到了对传统民俗的尊重,也明确了可为可不为的法律界限,总体而言,易风移俗,减少土地占用是政策导向和大势所趋。根据最新数据显示,全国火葬覆盖率已经高达60%,目前这个数据还在逐步上升。
从2023年开始,我国农村土葬将会发生“新变化”,即将“两拆、三清”作为一项新的丧葬制度来落实。“两拆”的主要内容就是清理拆除农村地区的豪华墓穴,以及为活人暂留的墓穴;“三清”则是主要针对殡葬行业的一些乱象进行清除、清理和整顿。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违建私人坟墓,正属于这一清理范围。从这起国家级森林公园与多起坟墓违建事件的存废博弈中,不难看出其背后更加宏大的时代图景:民营企业的生存困境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仍然是一个待解的时代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