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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降碳减排约束激励机制如何完善?

来源:环境经济杂志 时间:2023-06-20 14: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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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超 张晓恋 张贻程


“中国消费端碳排放量已经占到碳排放总量53%,对碳排放的贡献不容忽视。” 中国科学院的一项研究结果表明。


但我国公众降碳减排情况却不容乐观。根据BP世界能源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为98.94亿吨,全国人均碳排放量为7吨(全球人均碳排放水平约为4.35吨)。为实现“双碳”目标,在加强道德约束的基础上,我们必须进一步发挥法治力量,通过完善法律规章制度引导公众降碳减排。


多部法律对公众降碳减排有要求


目前在我国,涉及规制公民个人环保节能行为以达到降碳减排目的的规定,生态环境领域的相关法律均有涉及,为我国公民节约资源、低碳生活提供了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生态环保领域的“基本法”,因此对公众降碳减排的规定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该法第6条以义务性规定的形式,确立了公众保护环境的义务;第36条鼓励公众使用环保产品;第38条确立了公民生活垃圾分类放置的义务;第46条规定公民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节约能源法是我国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的基本大法,是公众降碳减排的重要法律依据。该法第8条明确国家应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为公众日常降碳减排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第9条确立了公民个人的节能义务;第58条要求有关部门引导个人使用节能产品;第67条系激励性条款,规定对公民突出的节能表现予以彰奖。


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的规定同样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碳排放。该法第7条规定了公民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第57条倡导公民环保驾驶,行车特殊情况下可熄灭发动机;第81、82条分别对公民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事项做了限制,以防加重大气污染。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立法目标系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社会资源可持续发展,对公民循环消费以减少碳排放量具有深刻的意义。该法第10条明确了公民合理消费、节约资源的义务,倡导公民使用环保产品;第46条指出国家实行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合理使用各类资源性产品。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则确立了污染担责原则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对公众资源使用后行为的规制至关重要。


此外,电力法、水法等不同领域的法律也均有涉及公众节能环保的规定。


公众降碳减排激励措施完善空间较大


虽然,很多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公民降碳减排都有规定,但作用有限,进一步发展完善的空间较大。 


一是作为公民消费的环境引导标志,我国法律体系中少见碳标签的相关规定,无法为公民绿色低碳消费提供正确、明确的指引。


二是我国法律对公民降碳减排的规定,不够明显且缺乏具体针对性。大都是“倡导公民低碳、节俭、合理消费和使用低耗能产品”“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等概括性表述。


三是针对公众降碳减排激励,现有法律体系条款需完善细化。相关法律基本上都明确了公民个人在节能环保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但也仅限于此。


应该指出的是,法条的表达更多的是一种宣示性的规定。如果未规定具体标准、也未要求地方制定细则予以回应,且财政税收激励是我国推动节能减排的主要激励制度,但由于我国尚未实行个人环境税、碳税,故现行财政激励制度无法直接、有效地作用于公民个人,因此公众降碳减排的激励措施形同“虚设”。


借助市场工具健全个人碳行为


约束激励制度


完善的法律制度能有效地带动公众积极、有序的参与节能环保行动,以达到降碳减排的目的。


一要健全产品碳标签制度。碳标签是公众了解商品的总体碳含量或是生产此种商品所消耗的能源的重要途径。没有有效的商品碳标签,公众将无法预估自己的日常消费碳排放量。


一方面,我们要加快完善碳标签政策法规,明确碳标签的实施范围,建立统一权威的碳标签评价标准,为公众日常消费提供完整的产品能耗信息,引导公众选择绿色低碳产品。另一方面,政府应及时出台企业碳标签激励政策,推进企业碳标签从资源认证模式转向强制认证模式,为公众绿色低碳消费提供后勤保障。


二要适当具化公众绿色消费环境法律义务。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总则中可以抽象地规定消费者的适度消费义务,在分则中则进行具体化,比如可以规定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应优先选购绿色低碳产品的义务。


同时,依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公众履行垃圾分类义务的定位与社会功能,规范垃圾分类义务,使之形成一个协调配合、有效运行的整体义务并契合于垃圾分类法律体系。


三要加快完善公众碳减排激励机制。完善公众节能减排激励制度,节约能源法应当发挥核心作用。


可在该法总则部分规定地方政府在激励公众节能减排方面应发挥的作用,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公众节能有突出贡献以及突出贡献者奖励标准等方面相关激励性细则。例如,给予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公民一定金额的奖励等。


此外,要借助市场工具,建立公众节能减碳方面的产权激励制度。公众碳排放行为具有自发性,我们更多的是要以法律保障其权益,使其在利益因素驱动下主动投身到碳减排行动中去。应在节约能源法中确立全国首个推行的公众低碳激励机制——碳普惠制的法律地位,完善其现有交易市场机制,与绿色消费积分制度互补,让产权激励助力公众节能减排。


(熊超,广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作者张晓恋,广西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张贻程,曲阜师范大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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