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出台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完善公益林天然林补偿机制,再次提高补偿标准,并首次明确天然林管护与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政策一致,从2023年起施行。按照新的政策,浙江省每年公益林天然林补偿资金达到20.55亿元,较提标并轨前,省级财政资金增加1.67亿元。
这是浙江省自2004年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以来,第12次提高省级以上公益林补偿标准,补偿标准从2004年的8元/亩提高到目前的最低36元/亩,补偿标准持续位居全国各省区前列。同时,优化分类补偿机制,对主要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县、淳安县等山区26县、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公益林,提高到43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对国家公园和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实施公益林集体林租赁的非国有公益林,提高到55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实行43元/亩和55元/亩补偿标准的面积达3331万亩,占总面积的70%。
20年来,浙江省各级财政已累计投入补偿资金220余亿元,有效保障了全省4445万亩公益林、277万亩停伐管护天然商品林的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开展,加速促进了公益林天然林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挥,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先行示范作出了重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