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中国网 >  碳汇 >  正文

舟山发布海洋碳汇(蓝碳)开发及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环境 时间:2024-10-17 13:57:41

字号

近日,《舟山市海洋碳汇(蓝碳)开发及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布,首次明确以科学、规范的海洋碳汇开发有效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构建蓝碳富民新路径。


《办法》共七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海洋碳汇项目申报与登记、海洋碳汇核查与登记、海洋碳汇交易、审定与核查机构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在充分衔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用于大型活动(会议)碳中和的碳普惠减排量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基础上,合理构建了海洋碳汇开发与交易的管理框架。


比如,创新性推出从项目设计、申报、核算、核查、登记到交易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度化明确海洋碳汇开发和管理过程中的各类主体及其权责,保障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严格规定项目申报条件和材料要求,设置非合格项目的清退机制,引入具有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保障真实性、唯一性。


据了解,已申报登记国内外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机制的海域养殖项目,不得申请海洋碳汇项目登记。已登记的海洋碳汇项目出现项目业主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对已登记的项目进行注销。海洋碳汇交易采取挂牌协议、大宗协议、单向竞价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登记机构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为交易主体及时变更海洋碳汇的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


《办法》还鼓励公共机构、企业、社会组织在开展低(零)碳试点创建、“零碳”公共机构创建等工作中使用海洋碳汇。鼓励在舟山市举办的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活动,优先购买海洋碳汇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鼓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愿购买海洋碳汇开展替代性修复。鼓励项目业主和其他交易主体为了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海洋碳汇。(汪超群 任芮芮 钱慧慧)

*本作品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